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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谘询委员会(交谘会)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听取政府当局简介改善违例驾驶记分制度(记分制)下传票送达机制的立法建议。
交谘会主席郑若骅说:「我们认为不能接受有司机屡次违反交通规例,理应被取消驾驶资格,但却仍可持有驾驶执照的情况。我们欢迎政府提出立法建议,改善记分制下的传票送达机制。传票送达机制乃问题的症结所在。」
「拟议的『当作已送达』条文,令有些司机无法再藉回避接收传票及不出庭应讯,以绕过取消其驾驶资格的命令。假如司机没有在传票指明的日期和时间出庭应讯,裁判官可发出逮捕令,将当事人带到法庭,进行取消驾驶资格的法律程序。」
她续说:「另外,运输署署长将获授权,不向记分制度下获法庭传票而须出庭应讯的人士签发或续发驾驶执照。我们相信这项建议修订可纠正目前不正常的情况──即运输署署长对那些原应被传召上庭进行取消驾驶资格的人士,仍不得不签发或续发驾驶执照。」
按违例驾驶记分制度,司机如就表列罪行被定罪,或就表列罪行而负上缴付定额罚款的法律责任,即被记下特定的违例驾驶分数。如在两年内被记十五分或以上,司机会被传召出庭应讯,按程序其驾驶资格可被取消。
当局提出了两项改善现行记分制的主要立法建议。第一,建议修订《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以订明如有关传票是按运输署署长备存的驾驶执照记录所示的登记地址,以挂号邮递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即使传票因无法派递予当事人而被退回,传票也当作已送达论。第二,建议修订《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4章B),让运输署署长不得向没有因应法庭根据《条例》所发传票(包括以当作已送达的传票)出庭应讯的人士,签发或续发驾驶执照。
完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