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六题:人对人促销电话
**************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人对人的促销来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年,当局接获多少宗流动电话用户就该等促销活动作出的投诉,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宗指电话造成滋扰或意图行骗,或质疑促销商如何取得投诉人的电话号码;涉及行骗的个案的详情及当局所采取的跟进行动;以及当局有否就该等个案有否涉及出售个人资料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及

(二)有否研究该等促销活动在过去两年有否增加的趋势;若有增加的趋势,当局在什么情况下会考虑立法规管该等活动?

答覆:

主席: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生效。《条例》规管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包括预录电话讯息、短讯、传真、电邮等。现时,《条例》并不涵盖人对人的促销电话。

  《条例》并不涵盖人对人促销电话主要是因为香港大部分的商业机构属於中小型企业,而他们依赖电子通讯作为市场推广工具。因此,政府在制定《条例》时,并未将人对人促销电话列入规管范围内,以免影响正常电子促销活动的发展。

  不过,政府一直密切监察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情况。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已於本年十月底委托顾问公司进行调查,以评估人对人促销电话的问题,以及公众对这类促销电话的意见。

  另外,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载有关於在直接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的条文。根据该条例第34条,凡资料使用者将个人资料用於直接促销,如资料当事人要求资料使用者停止使用有关资料,资料使用者须依从有关要求。

  就议员提出的问题,具体回应如下:

(一)由《条例》全面生效至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为止,电讯局共处理4,869宗个案,当中61宗涉及人对人的电话。在这61宗的个案中,37宗涉及商业促销活动(注1),4宗关於意见调查,余下20宗个案的举报人士并未就电话内容提供资料。

  在以上61宗个案中,有九位举报人士指出人对人电话为他们带来不便或滋扰,电讯局已建议其中一位投诉人可考虑向警方举报有关滋扰;有五位举报人士质疑有关促销商从何种途径得知其电话号码。电讯局并没有接获个案牵涉不当出售个人资料。

  由《条例》全面生效以来,电讯局未有收到市民就电话行骗的投诉。如电讯局接获有关电话行骗或滋扰的投诉,会建议投诉人向警方举报。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於二○○七年收到87宗关於直接促销的投诉,今年截至十一月十二日则有54宗。公署未有就电话促销和滋扰电话的投诉,或投诉人询问促销商从何处取得他们的资料的个案作分类统计。此外,公署不会调查涉及行骗的投诉,而会建议有关投诉人向警方求助,因此公署没有涉及行骗个案的统计数字。

(二)电讯局已於本年十月底委托顾问公司进行调查,以评估人对人促销电话的问题,以及公众对这类促销电话的意见。待顾问报告完成后,政府会详细考虑调查结果及未来路向,以平衡收讯人和讯息发送人的权益。

注1:透过手提电话及固网电话接听的个案分别为29宗及8宗。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