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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金融管理专员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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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财政司司长曾俊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5A(1)条订明,「财政司司长须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委任一名人士为金融管理专员」,但该条例没有列明金融管理专员的任期和退休年龄。政府在本年四月向本会提交的文件中表示,「该法律条文让财政司司长有最大的弹性去决定委任金融管理专员的适当条款」,「财政司司长在决定金融管理专员的任命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会在适当时候听取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管治委员会的意见」。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年超过61岁的现任金融管理专员会否于明年九月退休,以及当局是基于什么准则决定他的退休日期;

(二)会否检讨金融管理专员的委任机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现有法例赋予财政司司长最大的弹性去处理金融管理专员的委任,当局如何确保该机制具透明度和问责性;及

(四)当局会否参考主要的海外经济体系(包括美国、英国、欧洲联盟、澳洲及日本)的中央银行主管的任命安排,并在相关法例中订明金融管理专员的任期和厘定薪酬的准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回覆:

主席:

  《外汇基金条例》第5A条赋予财政司司长有充分的弹性决定金融管理专员的人选和有关的聘任条款和条件。在作出委任时,财政司司长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个人能力、经验、专长、年龄等因素。有关条例并无限制财政司司长或政府当局就金融管理专员的委任事宜及相关安排作出检讨。

  财政司司长会参考每年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的管治委员会的意见评核金管局高层人员的表现,以作出适当的决定。

  不同地区的政府当局会因应本身的法律、政治及历史背景而制定不同的安排。香港的安排行之有效,亦切合香港的情况。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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