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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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处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批准四间航空公司调低客运燃油附加费。新收费有效期由十二月一日到明年(二○○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新获批准征收的附加费水平,短途航班最高为108元,长途航班最高为499元,减幅分别为45%和40%。(获民航处批准征收的客运燃油附加费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费水平详见列表。)
航空公司收取客运燃油附加费,是国际做法。现时国际上主要航线客运燃油附加费水平平均约为每名乘客413元(短途航班)及1,256元(长途航班)。
民航处发言人说:「相比国际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线所收取的附加费维持较低水平。」
「燃油附加费是航空运价的一种,航空公司必须得到有关民航当局的批准才能征收。」民航处发言人补充说。
於审批是次申请时,民航处按照一贯做法,在考虑航油价格的变动、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水平后,对申请作出审批。不论油价上升或下调,民航处均按既有的机制,定期(每两月一次)审视和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
「民航处所批准的燃油附加费水平,已考虑到需保障乘客利益及让航空公司收回部分额外开支,同时确保航空公司从燃油附加费所得的收入不会高於在相关期间因燃油价格上升带来的成本上涨。」民航处发言人解释。
民航处定期审视和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上一轮的附加费申请是在九月底审理。当时获批准征收的附加费水平,短途航班最高为196元,长途航班最高为832元。
完
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