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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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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代表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联盟(远东)控股有限公司及东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Paradise,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6,977.92元及3,192.7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两名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70元及176元。

  较早前,联盟(远东)控股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28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40,400元。



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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