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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反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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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年有大型连锁超级市场(超市)涉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合谋操纵货品的零售价格,而超市的货品售价高昂亦引起社会人士的关注。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竞谘会)亦曾接获有关超市作出反竞争行为的投诉。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竞谘会共接获多少宗有关超市反竞争行为的投诉,以及当中被证实的投诉有多少宗;

(二)鉴於竞谘会在其二○○六至二○○七年度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有米商在二○○六年五月投诉超市以低於成本的价格出售食米,但当时的工商及科技局并无发现确实证据证明超市曾作出反竞争行为,该局当时有否调查有关的供应商向各超市及其他商户供应食米的价格是否一致;若有调查,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於竞谘会亦在上述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一名供应商在二○○六年八月投诉某超市单方面把其供应的货品的零售价提高至超越协定水平,当时的工商及科技局已委托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跟进,而竞谘会将於二○○七年内审议消委会的调查结果,该调查结果的详情为何;及

(四)鉴於竞谘会在回应消委会於二○○三年八月发表的《食品及家居日用品零售市场的竞争研究报告》的结论和建议时指出,「问题的关键并非在於缺乏竞争,而是各供应商的竞争力,以及消费者的选择」,然而大型超市的市场占有率高达七成,当局有否研究这情况会否使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市场,以致大型超市可操纵货品价格;若有研究,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过去三年,竞谘会共接获两宗有关超市反竞争行为的投诉。就该两宗投诉,当局并无发现确实的证据,证明超市曾作出反竞争行为。

(二)在自由市场的运作机制下,食米贮存商(下称供应商)对不同买家定出不同的价格不一定涉及反竞争行为。由於工商及科技局及竞谘会在跟进投诉时亦没有进行调查的权力,而供应商给予各超级市场及其他零售商户的供应价格属於商业敏感资料,所以我们没有搜集这些资料。

(三)消委会已完成调查工作,而有关调查结果已载於最近发表的竞谘会年度报告(二○○七至二○○八年)。消委会在调查时参考了过往有关超级市场的研究、相关外国经验,以及政府的《竞争政策纲领》所载指引。不过,由於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有限,消委会难以对投诉进行彻底审查。再者,由於投诉人要求不可披露其身分,消委会无法接触该超市,以核实投诉人的指称。根据消委会在市场上搜集到的资料,未有表面证据证明该超市对投诉人造成阻碍,防止投诉人向其他零售商供应商品,或有关行为具有严重削弱竞争的目的。因此,消委会不能断定该超市的行为构成反竞争行为。

(四)香港是一个细小的经济体系,容许多家公司同时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空间可能相当有限,因此很多时候个别市场会出现被少数公司支配的情况。然而,这现象不表示反竞争行为必定会出现。而一间大型超市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本身亦同样不一定会使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市场,以致该大型超市可操纵货品价格。

  至於一间公司有没有涉及滥用强大市场力量或反竞争行为(例如操纵货品价格),只可以在经过调查后才能判定。在建议中的竞争法下,独立的竞争事务委员会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在任何市场内存在任何形式的反竞争行为,就可以展开调查。若能够证实反竞争行为确曾发生,委员会或审裁处便可采取适当补救方法,包括罚款及发出「停止及制止令」。



2008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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