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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强积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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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凤英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有很多投资者因误以为与雷曼兄弟有关的结构性票据属低风险而购买了该等产品,以致雷曼兄弟在美国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后,他们损失惨重。有鉴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没有采取措施,防止雇员在强制性公积金帐户的累算权益同样因投资於类似的金融产品而蒙受巨大损失;如果有,具体的措施是什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强积金法例严格规管强积金成分基金的准许投资项目,以尽量减低风险,保障强积金计划成员的利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简称「积金局」)指出,与雷曼兄弟有关的结构性票据并不符合法例下订明的准许投资项目,而所有强积金成分基金均没有投资於有关产品。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内的附表1已明确规定准许投资项目所必须符合的条件,举例来说,债务证券须符合若干准则,例如由得到最高信贷评级的任何政府所发行或保证的债务证券,才可成为准许投资项目。在公司债务证券方面,则须符合由积金局订明的最低信贷评级,或须在积金局核准的证券交易所上蒥

  此外,法例亦有订立分散投资的规定,以减低风险。其中一项规定要求强积金基金最多只可把其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投资於同一个机构所发行的证券及其他准许投资项目。有关法例亦限制强积金基金进行借贷和杠杆投资等较高风险的活动。

  积金局会透过不同途径,确保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严格遵守有关投资规定,包括审阅由受托人提交的法定申报表及报告、进行实地巡查,以及调查收到的投诉等,而所有成分基金的投资均须由获证监会认可的投资经理管理。

  在资料披露方面,现时已有守则订明,受托人必须在向计划成员发出的要约文件和基金概览内,清楚列明有关成分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组合分布和风险水平等,以确保计划成员有足够资料,因应其个别的投资取向和可承受风险程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成分基金。

  因应目前的市场情况,积金局已进一步加强监察措施,例如要求受托人向该局提交更多资料,包括成分基金的投资项目等,以确保强积金计划的营运符合所有有关规定。



2008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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