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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没有投购劳保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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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元朗青山公路206─216号的价细书局的东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内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元。

  劳工处於七月十五日进行巡查时,发现该雇主没有按照法例规定,为五名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因此提出检控。

  《雇员补偿条例》第40(1)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雇主如不依从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会被检控,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除此以外,他们亦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

  雇员如怀疑雇主未有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可向劳工处劳工视察科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所有举报资料均会保密处理。



2008年11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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