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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董事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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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年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各二万一千元,即合共罚款四万二千元。

  该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三名雇员。该公司没有支付工资的罪行是在该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她的疏忽下犯有的。公司董事被命令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

  根据《雇佣条例》第23条及第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雇佣条例》第64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董事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於法。



2008年11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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