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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就「减轻蒥民及业界燃油负担」的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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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健仪议员提出「减轻蒥民及业界燃油负担」的议案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刘健仪议员提出「减轻市民及业界燃油负担」的议案,及陈克勤、王国兴和李华明议员提出的修定案的发言,我虽然昨晚仍身在澳洲,但已透过同事详细了解过各位所提出的观点,今早其他议员就上述议案也发表了不少的意见,让我一并作出详细的讨论和回应。

监管燃油和石油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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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首先希望解释政府在监管燃油和石油气价格的角色。很多议员提到,在自由市场经济运作下,香港燃油产品和石油气价格,一向是因应商业运作原则而由油公司厘定。政府并无权力厘定燃油产品价格。我们亦相信议员又或社会未必会认同价格干预。然而,政府理解及关注市民对有关价格给消费者、商业用车的司机,以至各行各业造成的影响。因此,我们一直有采取积极的措施,提高有关定价的透明度,促使油公司正面回应消费者合理的诉求,而在今年的施政报告中,政府特别推出几项重要方案,应对这个问题。

  综观各位议员的发言内容,我觉得有个重要的问题必须加以澄清,阐明政府的立场取态。我现尝试综合如下。

(一)有议员提及当政府审视香港燃油的零售价,有否跟随国际油价调整时,应该采纳哪一套价格作为比较的准则。

  要比较燃油价格有否偏离国际油价,最直接的方式,莫过於将燃油的零售价,与油商的进口实质价格作出比较。为了进一步审视这两组价钱与国际油价间的走势,我们选择了香港油商有进口的星加坡成品油的离岸价,作为参考。而当我们比较进口价及零售价的时候,亦理应考虑到成品油买入及进口时,跟在油站出售时两者之间的时差。就我所见,不少议员较少提及这点,而往往会将今日在油站的价格跟昨日的比较,但其实中间是有一个时差问题。据我们的数据分析,这段时差大概是四个星期。因此,我们不应单将今日的零售价与今日的原油或出口价直接相比,而较科学和合理的做法是比较进口价和零售价之间的走势差距是否有扩大。

  有议员提到过往几年的油价差距,在上次我们给予大家的数据可以看到,如2003年的油价,当时的油站油价约为每公升5元,入口油价则为每公升2元,中间的差距约为3元。今年年中,油价较高时的油价约为每公升10元,进口价为6至7元之间,中间的差价约为3至4元。纵使油价增加,中间的差价也大致一样。

  正如我之前讲过,我们不采用原油价格作比较,我们买的是成品油,因此,我们采取成品油的价格作比较。

  刘健仪议员及其他议员发言时亦有引述,油价在过往一段时间,可能是个别时段,零售价格与新加坡的离岸价格作一个简单的比较。正如我刚才引述的数据,过去五年,油价上升的时候,香港油公司加价其实都有一个落差,同样地,油价下调时,中间亦有一个落差,但正因为这两组数字,我们觉得要重视的是两者走势的差距。

  政府选择采用成品油价的价格作比较,目的是希望有一个合理和客观的指标,让消费者跟政府对油公司作出清晰和适切的比较和监察,亦使我们向油公司提供意见时更有理据和支持。

(二)有议员问及,政府有否尽力监察油价,避免油公司加快减慢,而政府又在何种情况下,才会采取措施「出手或出口」?

  我在以往的答问上清楚解释过,政府监察油价,会注视油商的入口价格与零售价格,在计及入口与售卖之间的时差后,两者走势和差距,最重要是两者有否愈拉愈惗。若上述的差距拉惗,政府会向油公司表达关注,并敦促油公司作出及时的调整,收窄差距。而过去四个多月以来,当油价跟随国际市场的步伐而逐步回落之际,政府亦多次在察觉到上述差距有拉惗时,采取行动。而油公司亦有作出回应,下调价格。

  政府在施政报告发表后将上述的价格资料和走势图表定时公布,目的是提高透明度,使消费者更清楚了解油价走势,并对油公司的价格调整,进行直接的监察。

(三)有议员问及政府应否采取更多和更大措施,直接影掄甚至干预燃油的零售价格?

  我们多次申明,政府不能亦不应为油公司的燃油定价。当中的考虑,涉及香港经济政策的比较深层次问题。假如我们贸然或轻率地干预市场上个别商品的价格,这个做法与香港一直奉行的自由市场政策背道而驰,亦对我们的营商环境有负面的影响。

  李华明议员昨日在修订动议时,特别提到一九七九年,曾经有《石油(保存及管制)条例》,制订时多给政府权力,影响油价,但要清楚讲明,当日制订条例的时候,政府已清晰向当时的立法局表示,此条例订立目的是让政府於燃油供应出现困难时,采取紧急的应变措施;政府当时向立法局作出承诺,该条例赋予的权力,只会於燃油供应出现短缺时,才会被引用。现时的燃油供应,并未有出现供应短缺的情况;燃油市场的运作正常,今日的竞争情况比当时亦有所增加。因此,我们不觉得现时有需要引用这条例。

  不过,这并不表示政府对问题坐视不理。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大前题下,政府提出的几个方案,包括参考国际成品油价,油商的进口价及零售价,作出走势分析,增加油公司定价透明度,并透过消委会,希望在月底前公布,将公布各油公司每周的折扣和优惠,以及借助快将出台的竞争法等措施、对症下药,使政府和消费者,能更有效监察油公司的价格调整,提高行内的竞争,并协助消费者作出明智选择。

(四)有议员质疑政府提出的措施,能否奏效。我们察觉到,在近几个月来政府所推出的政策影响下,连同消费者的取态和选择,本地的燃油市场已多少出现了一些改变:

  这些改变包括几方面。第一个改变是,过去几年透过新的投标方式,我们成功引入新的竞争者,由一些数字可以清楚看到市场的竞争,由二○○三年,市场首三位营运者所占市场比例93%,下降至今年的76%,这是第一个转变。确实在市场进入方面,正如汤家骅议员所提及,事实证明我们是有新的竞争者透过新的投标方式进入市场,当然刚才提到其他的投标方式我们可以乐意考虑。

  第二个转变就是,近月的零售价下调,各油公司价格下调的先后和幅度,比以前有所不同,可以说较为不统一,反映不同油公司的定价策略较以前有明显的差异。

  变化三就是各油公司将零售价下调的同时,亦加大了现金回赠和折扣优惠,这些折扣的幅度亦有所扩大,并愈来愈倾向「无设限性」或不必以会员和油咭制度来提供优惠。当中一些优惠更高达15-20%。

  当然,我亦同意部份发言议员的意见,许多的现金折扣,最好转为零售价的实际减幅,直接使每个光顾的消费者受惠。我们相信透过消委会将各油公司的折扣每周公布,可以使更多消费者清楚知道,作出一个明智的抉择,亦可能对将来油公司选取折扣方式或是直接减价,可以采取一个更加惠及消费者的方法。

  种种迹象显示,虽然油站的零售价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是大同小异,但透过不同的折扣和回赠,以及不同的定价及价格调整策略,油公司之间的竞争比前更趋明显。而消费者亦比前有更多的资料,作出更好的选择。

(五)有议员提出政府应否采取更进一步措施,例如减税,又或减免地价等方法,使油价下调。

  应否减油税,涉及公共理财的原则及会影响社会及政府整体的税收,这个问题必须从全面的层面去考虑。政府已在今年年中确实回应了市民的诉求,将柴油税完全减免,同日我们见到油公司将同样数额的价钱,透过下调,回馈消费者。目的就是对商业用车,减轻负担。但就应否对私家车用燃油减免税项,我在这里听到各议员可能有不同的声音,我亦相信社会上有不同的声音。单从环保角度来看,我亦同意余若薇议员所提的担忧,此举是否与我们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增加,从而减少污染的目标有所违背?

  此外,减免油税,在油价大幅起落之际,我们亦明白刚才李卓人议员或者汤家骅议员提到的担忧,可能有时我们未必能够清楚看到减免能直接、明显地使消费者受惠,这是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至於减免地价,同样会触及我刚才所讲的税收和理财政策的考虑,并会产生新旧油站有不同安排而造成的不公平和混乱现象。这与当年我们推出车用石油气有所不同,当日我们全面在全港所有油站推行车用石油气。但如果用透过地价的方式,不能够在同一时间将所有油站的地价减免,可能会造成一些管理上的混乱情况,这先要研究和克服,这正正就是因何我们在施政报告中讲要从长计议。

(六)也有议员提及,能否分散或增加燃油入口来源地,从而减少对某地的供应依赖,以减低油价。

  其实,香港现时已从多个不同国家或地方入口燃油产品。主要进口国除新加坡之外,也有从内地及南韩入口。至於从亚洲以外地区输入燃油,我想可能要考虑运费对价格的影响。最终来说,我们觉得,从何地入口,是否应该留给油公司按它们的成本和价格的市场考虑,自行决定,政府是否应该越俎代庖,为它们决定呢?

(七)议员刚才亦就工商业及船用柴油的价格,包括黄容根议员所提意见。据我理解,上述的燃油产品的价格,是油公司与个别工商业及航运业基於商业原则互相订定。因此,不同客户会享有不同的优惠和价格,客户亦会因应其需要,与不同油公司进行商讨。最近有个别行业的商会希望透过政府转达与油公司他们对价格的意见,我们亦有代为传递信息,并希望这些行业可以集体与油公司进行商讨。

(八)另一方面,议员都有提及和关心的,就是按现时国际油价持续下滑,到底现时及最近未来的燃油零售价格有否进一步空间继续下调?

  政府按照新公布的每月进口及零售价格走势比较,我们认为今日的零售价格大致追随上个月成品的入口价走势。因此,政府认为零售价应该尚有下调的空间。最近几天,虽然我不在港,我的同事确实有与油公司联络,了解和敦促油公司适时调整油价,我们也会继续密切跟进和监察油公司的反应。

家用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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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刚才张宇人很详细解释,现时,香港共有五间油公司供应家用石油气。其中一间主要的石油气供应商香港蚬壳有限公司自1999年起自发地采用一项价格机制,定期检讨及公布其售价,以增加定价的透明度。为了更紧贴反映国际市场石油气价格的升跌,蚬壳分别於2002年及2007年缩短其调整时间至现在的每三个月一次,而营运成本则每年检讨一次。在每次的石油气价格检讨中,该公司会按未来三个月的进口价作预测而订价;在下三个月后按实际情况作检讨,如有差异,再作追补或调整。在此机制下,刚才张宇人提出如油价先升后跌,油商有否得益,相反地,如当时油价是先跌后升,消费者未必是无得益。虽然其他公司并未有制定公开的定期价格检讨和公布机制,据政府资料所得,市场各油公司的中央石油气定价及樽装石油气批发价均大致按相同的价格调整。

  本年十一月一日,蚬壳已按上述机制调整石油气的价格,中央石油气售价每立方米下跌6.29元,减幅为百分之十七。而樽装石油气批发价则每公斤下跌2.58元,减幅更超过两成。我们亦留意到,於这间公司作出价格调整的当日,已有其他油公司对石油气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有议员建议油公司应每月检讨家用石油气价格一次。我们乐意向油公司反映有关意见。但我们亦需留意,这项措施有利亦有弊:在国际气价波动或上升时,频密价格调整可能会对消费者有其他影响。

车用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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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提出对车用石油气价格的关注。本港现时共有57个石油气加气站,包括12个专用石油气加气站和45个非专用石油气加气站。专用气站的上限价格是按有关的合约规条每月调整。每月的车用石油气上限价格调整会反映前一个月的国际石油气价格变动。有关的调整机制具高透明度,并能及时反映国际气价的变动。我们留意到国际石油气价在本月显注下跌,根据现行专用气站每月上限价格的调整机制,预计下个月的专用气站上限价格将会下调。有关国际石油气价格及每个专用气站的车用石油气上限价格详情,已上载於机电工程署网页及张贴於各专用气站。

  专用气站的价格,对非专用气站的石油气价格有着重要影响。非专用气站和专用气站本身存一定竞争,一般会跟随专用气站的价格作出调整,两者的价格差距,大致维持在三毫左右,后者不须补地价,但无论是专用或非专用气站,都大致跟随国际气价的变动而调整。

引进95辛烷值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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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议员提议要求油公司再次引入95辛烷值的汽油,政府其实一直有鼓励油公司提供不同质素和价格的汽油,例如95辛烷值汽油,给消费者选择。但由於香港的油站面积较小,因此在同一油站内未必能提供不同种类的燃油产品。在这方面,油公司应按照其市场定位和自己市场策的选择,是否可以引进较便宜的产品,以加强竞争,令其市场定位有所得益的方法,这方面应由油公司决定。

生化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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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亦建议协助本地生物燃料业的发展,以增加竞争。我明白梁美芬议员提及生化柴油在国际间有很多从环保方面的讨论,但整体而言,政府的取态,生化柴油是一种可再生燃料。以它替代化石柴油,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在应付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大前题下,政府有政策尽量把生化柴油免税的做法订为政策,以鼓励更多人使用它作为燃料。

  与此同时,如要在这方面有所发展,我们将为车辆使用生化柴油制订相关的法规,包括纯生化柴油的质素规格、在车用柴油含超过百份之五的生化柴油的质素规格和在销售处附加标签等,以作出相应立法。若得到立法会通过,希望相关法例可在2009年实施。

车用石油气加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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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建议增加专用石油气加气站及加气枪的建议。政府一直密切留意专用石油气加气站的供求情况。现时,422支石油气加气枪中,190枝是设於12个专用气站,即平均每个专用气站设有约16枝加气枪,这比每个非专用气站平均只设有5枝加气枪,高出两倍。此外,虽然在个别专用气站及的士司机换班的繁忙时间,有时会出现轮候的情况,但平均轮候时间大约为15分钟,其余的时间并没有出现大量排队的情况。由於石油气车辆的数目预计不会再大幅增长,因此我们认为现时57个石油气加气站已能满足市场需求,当然我们不时会审视情况,有需要时会作出调整。

航空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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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提及航空业燃料附加费问题,据我所知,相比国际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的燃油附加费水平,香港本地航线所收到的附加费,其实属於较低水平,短途航班燃料附加费约为国际水平的44%,而长途航班的附加费约为国际水平的58%,大部份航空公司只可以从燃油附加费中收取40%至70%的额外燃油成本,所以航空公司必须透过其他方法,例如控制营运成本或增加班次增加收益,以应付其他因燃油上涨而引起的成本上升。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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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发言议员支持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未来会推出的竞争法。政府引入竞争法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去干扰正当的营商行为或针对具效益的市场结构。我们很高兴有很多议员同意透过推行竞争法,去针对合谋定价和一些反竞争行为。我们希望透过这一新的政策方向去打击种种反竞争的行为,使市场力量能自由运作,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自由贸易。新竞争法可以打击反竞争行为,例如一些零售商的合谋定价,或大公司滥用市场力量防止其他公司进入市场等。在新竞争法下,我们预期消费者可以有所得益。

  我要再次强调,政府制定跨行业竞争法的目的是针对各行各业出现的反竞争行为,务求为商界缔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一般的商业行为如企业的定价策略并不在建议中竞争法的规管范围内。

  就油公司而言,订立了竞争法后,如独立的竞争事务委员会有合理理由相信它们合谋定价,便可进行调查。如果能证实反竞争行为确实存在,委员会或审裁处便可采取适当的补救方法,包括罚款及发出「停止及制止令」。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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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先生,在总结时我想再次感谢议员在就今日话题所发表的意见。在施政报告中,我们确实对这个问题作出详细的思考,亦希望透过我们提出的几种方法,一起监察油价的走势。我们希望社会各界能积极参与讨论,在促进公平营商环境与保障消费者之间取得平衡。政府方面一定会继续推展提高燃油产品价格透明度的措施,并会继续密切监察油公司价格调整不同的方案,以确保本地燃油零售价,能适时跟随国际油价的升跌而作出合理的调整,我亦相信这是符合消费者和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利益。施政报告发表后,环境局亦陆续落实我刚才讲到的措施,包括公报了一些资料,亦希望在十一月内,连同消委会公布不同油公司的折扣,希望议员和社会能与我们一起审视有关政策的成效,我们亦会继续听取各位议员及公众的有关建议,作出跟进。

  多谢主席。



2008年11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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