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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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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上月二十日,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发出盈利警告,当中透露该公司因持有杠杆式外汇合约而引致巨额亏损,但该公司早于九月七日已察觉到该等合约带来的潜在风险。此事引起了公众及投资者的关注,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亦已展开调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没有了解现时有没有其他的本港上市公司因持有类似的合约而引致亏蚀;如果有了解,这些上市公司有没有适时作出公布;如果没有了解,原因是什么;

(二) 是否知悉在过去三年,本港上市公司发出盈利警告的数目、证监会就上市公司有没有适时公布股价敏感资料而进行调查的个案数目,以及证监会有没有对查明属实的个案的上市公司作出处分;如果有作出处分,详情是什么;如果没有作出处分,原因是什么;及

(三) 会不会加强监管上市公司,确保它们严格遵守有关法例及《上市规则》,恰当地披露资料,以杜绝内幕交易,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答覆:

主席:

  就何议员的提问,我们经征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港交所)的意见后,现答覆如下:

(一)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科透过采取不同方法不时监察上市发行人有否履行一般披露责任,这做法与其他国际证券市场相关方面的做法一致。方法包括:

(i)   观察报章报导、市场传言以及股票分析报告。

(ii)  在得悉一些有关上市发行人可能延迟披露或并没有披露其股价敏感资料的情况下(例如收到投诉),与上市发行人跟进。

(iii) 审阅发行人的定期财务业绩以调查发行人有否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

(iv)  透过审阅发行人非定期刊发的监管公告,以及就有关公告内容向发行人提供意见,以监察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

  当上市科得悉上市发行人需履行一般披露责任的情况,例如当上市发行人因投资衍生货币工具而出现重大财务亏损又或令公司需要面对重大亏损的风险,上市科会要求发行人即时作出披露,否则其证券或有需要暂停买卖。

  总括而言,监管机构一直有透过其监察措施了解上市公司所作出的披露,并会在检讨上市公司所作出的披露通告时留意它们有否适时作出公布。相关数字会在第(二)部份答覆中提供。

(二) 联交所的职责包括执行《上市规则》及提高合规情况,而证监会则会在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例如作出虚假及误导披露时),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为确定上市发行人是否有违反《上市规则》,联交所每年均作出数百项询问和调查,当中亦有涉及上市发行人未能按要求就其重要的股价敏感资料适时及准确地作出持续披露。

  根据联交所的资料,上市发行人在今年首10个月共刊发了173次「盈利警告」公告,当中联交所上市科向上市发行人作出跟进查询个案的总数为39宗,至今有6宗已开始作出纪律调查。上市发行人过去三年刊发「盈利警告」的公告、以及其作出查询或纪律调查的个案数目已截于附件供议员参阅。

  于二○○六年及二○○七年期间,联交所就发行人违反《上市规则》所述,发行人须适时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一般责任而作出的公开指责或批评,共涉及3间上市发行人及其相关董事。

(三) 联交所不时与证监会共同检讨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规则和规定,以确保上市规则配合市场发展和紧贴国际最佳常规,亦会密切监察市场发展,在适当的情况下,就可能影响上市和披露责任的事宜,向上市公司提供进一步的诠释和指引。

  联交所于二○○二年曾发出《股票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就何谓股价敏感资料、股价敏感资料应在何时披露及如何披露、传讯政策及程序的订立等发出清晰的指引。此外,联交所不时发表谘询文件,以进一步完善香港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包括提高披露的透明度。

  自发生环球金融海啸后,市场忧虑最近的经济发展情况会否对上市发行人的营运、财政表现和财政状况造成负面影响。有鉴于此,联交所于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致函所有上市发行人,提醒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所列明的持续披露责任,即上市发行人须及时披露任何股价敏感资料。

  政府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十分重视香港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质素。我们会继续完善香港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质素,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008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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