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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在开放予公众使用的私人地方安装交通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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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甘乃威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位於中环花园道地底并连接长江集团中心和花旗银行广场的行车隧道属非专用车辆通道,须开放予公众使用。然而,该两幢物业的管理公司月前在该通道的出口附近设置车闸及交通灯,增加了车辆使用通道所需的行车时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上述的管理公司在设置车闸及交通灯前,有否向运输署及地政总署提出申请;若有,提出申请的日期及申请获批的原因;若否,政府会否审视该等装置有否违反有关的土地契约条款或《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G)的有关规定;若证实有违反《规例》,政府会否提出检控,以及运输署署长会否运用《规例》下的权力,命令管理公司立即移除上述装置。

答覆:

主席:

  花旗银行广场的地契规定,其业主须容许长江集团中心的业主、用户、真正访客及其公众停车场的使用者驾驶汽车(建筑车辆除外)通过连接长江集团中心与花旗银行广场的「非专用车辆通道」。花旗银行广场的管理公司最近在其地段内近上述的通道出口装设车闸和交通灯,并没有抵触上述地契条款。

  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及《私家路指定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第374P章)(交通管制规例),在私家路安装交通灯,除非是放置在交替单行路上,同时又符合有关法例的规定及运输署制订的「私家路守则」的指示,否则都须得到运输署的允许。花旗银行广场的管理公司在装设交通灯前,并没有得到运输署的允许。而根据交通管制规例,运输署可发出通知书,要求私家路拥有人在指定期限之内移除安装在私家路的交通灯。至於安装在私家路的车闸,如能附合「私家路守则」的指示,一般都不需要向运输署申请。

  运输署得悉花旗银行广场的管理公司装设交通灯的情况之后,已即时接触并致函该管理公司,指出有关道路交通法例及该管理公司的责任,并要求该管理公司纠正有关情况。运输署也提醒该管理公司,该署可根据法例要求他们移除未经允许的交通灯。就此,该管理公司已回覆运输署,表示他们将在日内移除上述的车闸及交通灯,同时因应最近骤增的汽车流量,研究在其物业范围内的私家路采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包括装设自动车闸),以加强道路安全。运输署正根据法例审视管理公司提出的措施及提供技术意见。



2008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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