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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化妆品及护肤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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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江华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规管市面上的化妆品及护肤品的安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年,有否接获有关使用上述产品后出现皮肤敏感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的投诉;若有,详情为何;

(二) 过去三年,有否验出该等产品含有对人体有害或有毒的物质;若有,详情为何;

(三) 有否检讨现时针对该等产品的安全的规管措施,以及如何确保该等产品不含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及

(四) 是否知悉所有该等产品现时是否均有列明其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以及当局会否考虑进行立法予以规管?

答覆:

主席:

(一) 由二○○六年起至本年九月底,香港海关及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接获关於使用化妆品(包括唇膏、粉底、指甲油及睫毛液)及护肤品(包括面膜、护肤霜、面霜、美白产品、精华素及防晒产品)导致皮肤敏感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投诉数字,请参阅附表。

(二) 同一时期,有关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条例》的「一般安全规定」的化妆品或护肤品的详情如下:

面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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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年初,香港海关发现一种在市面出售的美白面膜,其细菌含量超出内地徖生部化妆品徖生规范的安全上限。香港海关谘询徖生署后,认为该等产品未能符合有关的安全要求,於是采取执法行动,向供应商发出指令要求停止供应有问题的面膜,并监管其回收和销毁程序,同时向供应商发出书面警告。

面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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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徖生署曾接获四宗与含有过量水银的美白面霜的病例。化验结果显示,有关面霜样本的水银含量超出内地的规定。其后,徖生署已呼吁市民立即停用该些产品,香港海关亦采取执法行动,除指令有关商号停止供应该等面霜,并发出书面警告外,亦向一名入口产品的人士提出检控。香港海关亦根据该面霜的包装上的资料,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协助跟进。

指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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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年初,香港海关巡查零售商,购买不同品牌的指甲油,并交政府化验所化验。化验结果显示,部分产品的甲醇、苯或邻苯二甲酸盐,高出内地标准。该等化学成分或对人体健康构成影响。香港海关现正跟进有关个案。

(三) 在市面上出售的化妆品及护肤品属於一般消费品,受《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所监管。该条例订明,制造商、入口商及供应商,必须确保有关消费品符合该条例列明的「一般安全规定」。根据这项规定,有关消费品须符合合理的安全程度。而在确定个别消费品是否符合此要求时,须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下列各点:

(i) 介绍、推广或推销该消费品所采用的形式,以及作介绍、推广或推销的该消费品用途;

(ii) 就该消费品所采用的任何标记,以及就该消费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给予指示或警告;

(iii) 由标准检定机构或类似机构就该消费品所属的消费品类别,或就与该类别的消费品有关事宜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标准;及

(iv) 当考虑到作出改善的成本、可能性及程度,是否有合理的方法使该消费品更为安全。

  一般来说,产品如能满足外地或国际性安全标准的规定(如内地、美国、欧盟、澳洲或日本的标准),可视为能满足条例的要求。

  香港海关负责执行《消费品安全条例》的工作。就化妆品及护肤品而言,香港海关除了调查有关的投诉外,亦会主动巡查零售商,以确定其有否出售已知或可能不安全的产品(例如在外地被回收的货品),并抽取产品样本交由政府化验所测试。香港海关也会密切留意本地及海外传媒报道,以及产品安全组织发出有关化妆品及护肤品潜在危险的消息,对怀疑不安全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若证实某化妆品或护肤品违反了条例的规定,香港海关会要求零售商停止出售及回收该等化妆或护肤品,并对违法商号提出检控。如属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而其后各次定罪则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消费者谨慎挑选各种化妆品或护肤品亦同样重要。我们不时提醒消费者应避免购买来历不明的消费品。消委会亦透过《选择》月刊,不时向消费者提供购买及使用化妆品或护肤品时须注意的安全信息。

  我们认为《消费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上述各项措施已为消费者提供合理保障。

(四) 《消费品安全条例》并无规定化妆品或护肤品必须列明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正如我们在第(三)部分所述,现行的法例及措施已为消费者提供合理保障。我们现时并无打算立法,规定该等产品必须列明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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