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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2008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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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8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08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赋予政府所需的法定权力,更有效处理食物事故,加强保障食物安全及公众徖生。条例草案已在十月二十四日刊登宪报。十月二十三日,我们向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事务委员会介绍条例草案的内容,议员普遍支持当中的建议。

  政府一直致力引入一条全面的《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实施更有效的食物安全规管。建议的食物安全规管方法包括设立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强制登记制度;规定食物商须妥为保存食物进出纪录,藉以提高溯源能力;收紧食物进口管制措施;以及赋权政府以行政方式作出命令,禁止输入和供应有问题食物,和命令回收。

  就《食物安全条例草案》而进行的公众谘询层面广泛。除了各有关的谘询委员会之外,我们谘询了全港18个区议会或其辖下相关的委员会及各驻港总领事馆。我们还举办业界谘询论坛和公众论坛,听取各方人士的意见。拟在《食物安全条例草案》提出的各项建议,普遍获各方支持。我们现正继续与业界商讨执行细节,并与律政司研究具体法律问题。

  最近三聚氰胺事故的发生,令公众要求赋权政府,在公众徖生可能受到危害时,可禁止输入和供应有问题食物,以及命令回收。基於市民的关注,加上世界各地发生的食物事故越来越多,且日益复杂,因此我们决定先行处理禁止输入、供应及收回食物等的问题。

  我们现建议透过修订《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加入赋权政府禁止供应及收回食物等的法律条文。

  《食物安全条例草案》预计在明年中左右向立法会提交,处理余下的问题,即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强制登记制度及规定食物商必须妥为保存食物进出纪录等问题。这些措施的运作细节仍须与业界再作磋商,当中亦涉及繁复的法律问题,制订需时。

  《2008年公众徖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所作出的修订,赋予食物环境徖生署署长(食环署署长)权力,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需要防止、减少或缓解对公众徖生的危害的情况下,以行政方式作出命令,禁止输入食物;禁止供应食物;指示将食物收回;指示将任何食物查封、隔离、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禁止进行或限制关於食物的活动。

   食环署署长作出的命令会清楚列明命令拟约束的人士或人士类别、食物的详情、作出命令的原因、禁令或所需行动,以及有关的期间或限期。如事故只涉及一名或数名进口商及零售商,食环署署长会直接向进口商及零售商送达命令。如有关食物已广泛分销,食环署署长会作出致予某类别人士或所有人(例如所有零售商)的命令,并以刊宪形式作出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命令会在宪报刊登日生效。

  我们建议违反食环署署长命令的罚则为第6级罚款(即最高1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我们必须强调,采取这项措施纯粹是为了加强保障食物安全及公众徖生。食环署署长会小心谨慎运用权力,平衡保护公众徖生的需要和对食物经营者的影响。在决定是否有合理理由作出命令时,食环署署长会考虑的因素包括 ─

(1) 食物商提供的资料;
(2) 政府化验所进行食品测试的结果;
(3) 其他地方的食物安全主管当局进行食品测试的结果;
(4) 其他地方的食物安全主管当局作出的食物警报;
(5) 进行食物测试所需时间;
(6) 市民或高危组别人士接触有关食物的情况;
(7) 食物的食用模式;
(8) 食物所含有关物质的法定标准;
(9) 可否取得有关某一批次食物受污染的资料;
(10) 可否取得有关某一间食物制造厂或整个区域受污染的资料;以及
(11) 任何其他相关考虑因素。

  就受食环署署长命令约束的人士,条例草案提供途径,让他们可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若上诉委员会更改或宣告命令无效,而法庭亦认为署长在作出命令时没有合理理由及有关人士因命令或就命令行使的权力而蒙受损失,该等人士可向法庭申索不超过食物在命令作出时的市值的补偿。

  必须指出,食环署署长是否有合理理由,是以命令作出时的理由为依归,不是以命令作出后才出现的资料或理据作准则。这是条例草案的原意。

  食物安全,人人关注;加强保障,刻不容缓。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本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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