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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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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王国兴议员就伤残津贴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本人较早前接获一名工友申诉,他表示因工伤导致肢体残障后,既丧失了工作能力,又多次被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拒绝其伤残津贴的申请,原因是医生评定他的残疾程度并未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因此不符合「严重伤残」的定义。此外,有评论指由於医生采用不同的准则,残疾程度相近的人士往往有不同的医疗评估结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社署会不会检讨伤残津贴的发放准则,包括更清晰地界定何谓「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

(二) 当局会不会检讨及改善现时有关医疗评估的指引和准则,以解决医疗评估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及

(三) 当局会怎样增加有关的医疗评估及上诉机制的透明度(例如会不会向申请人详细解释申请被拒绝的原因)?

答覆:

主席:

  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伤残津贴,包括普通伤残津贴及高额伤残津贴。申请人无须供款,亦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此津贴的目的是为严重残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现金津贴,以应付因残疾而引致的特别需要。经由徖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证明为严重残疾,而其严重残疾情况将持续不少於六个月的人士可申领普通伤残津贴;至於高额伤残津贴申请人,除要符合上述普通伤残津贴的资格外,还须经由徖生署署长或医管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证实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断照顾,及并没有在政府或受资助院舍(包括政府在合约院舍内的资助宿位及透过改善买位计划下购买的安老院舍宿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在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寄宿。现时普通伤残津贴及高额伤残津贴受助人每月分别可领取1,170元及2,340元。

  现分项回答议员提问如下:

(一) 现行伤残津贴的申请资格已清晰指出,申请人是否属「严重残疾」,须由徖生署署长或医管局行政总裁证实,申请人的残疾情况大致相等於《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附表1准则界定的丧失100%谋生能力情况。我们必须强调,不同残疾类别的申请人现时需要经医生证明符合伤残津贴计划的「严重残疾」定义,才可申领伤残津贴。

(二) 现时为使医疗评估保持一致和客观性,医生会参照标准化的「医疗评估表格」和专业医疗评估检视清单作出评估。「医疗评估表格」载列申领伤残津贴的条件,而检视清单则是由医管局和徖生署制定以评估残疾程度。在评估伤残津贴申请人的残疾程度时,医生会参照既定的条件和指引,并运用其个人专业知识和判断作出评估。

  我们已在二○○六年九月起采用新修订的检视清单和医疗评估表格,具体列明「器官残障」亦包括在其他任何令致身体全部残疾的情况。

(三) 如任何人士对社会福利署(社署)就社会保障福利的申请资格和发放情况所作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组织,委员会的主席及成员,均为行政长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员。凡涉及医疗评估的上诉,上诉委员会会与医管局安排,由负责社会保障上诉的医疗评估委员会再次评估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医疗评估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成员由一名医管局的医生和两名香港医学会代表组成。

  如答案第(二)部分所述,进行医疗评估的医生已有清晰的指引。有关医疗评估的目的是用以评核申请人是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申请人如不获批准申请或在对社署的决定不满而提出上诉时,社署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及上诉委员会发出的「决定通知书」均会列明其申请不获批准及上诉未能得直的理由。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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