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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解雇产假后复工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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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佩妤议员有关解雇产假后复工的雇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根据《雇佣条例》,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已向其雇主送达怀孕通知,则该雇主不得在由该雇员证实为怀孕之日起至产假结束而应复工之日为止的一段期间内,把该雇员解雇。然而,本人得悉有不少雇员于放取产假后复工当日即遭雇主解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劳工处每年接获多少宗关于雇员放取产假后复工当天遭雇主解雇的投诉;当中劳工处向有关雇主提出了多少宗检控及有多少名雇主被定罪;

(二)会不会将怀孕雇员享有的上述雇佣保障的期间延长,使雇主不得在雇员放取产假后的六个月内无理解雇有关雇员;及

(三)会不会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能,并赋权该委员会检控涉嫌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或《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尤其是有关怀孕歧视的条文)的雇主?

答覆:

主席:

  《雇佣条例》下各项生育保障条文的目的是保障怀孕及产假期间的女性雇员,以确保她们在该段期间内可享有的雇佣权益、福利及职业保障不会因怀孕及分娩而受影响。根据《雇佣条例》,女性雇员只要在产假开始前按照连续性合约为雇主服务,并给予雇主怀孕通知,便可享有产假。由怀孕雇员藉医生证明书证实为怀孕之日起至产假结束而应复工之日为止的一段期间内,雇主不得解雇该雇员(雇员犯严重过失者除外),但有关期间并不伸延至产假结束之后。我们已征询律政司意见,认为此期间并不包括复工当日。劳工处对违例的雇主绝不姑息,只要有足够证据,定会作出检控。

  就潘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由二○○五年一月至二○○八年九月,在劳工处检控雇主在雇员怀孕之日起至产假结束而应复工之日为止的一段期间内解雇有关雇员的个案中,有十一张传票的当事人被定罪。虽然劳工处没有备存雇员产假完结后复工当日即遭雇主解雇的投诉分类数字,该处检控科在过去三年曾处理过一宗这类个案。依据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劳工处没有就该个案提出检控。

(二)及(三)根据《雇佣条例》,现时解雇怀孕或放产假雇员已是刑事罪行。根据《性别歧视条例》,雇主若因雇员怀孕而在其放毕产假复工后作出解雇,可构成怀孕歧视。歧视怀孕妇女属违法行为,雇员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或于区域法院向雇主采取法律行动,包括要求金钱赔偿及复职。

  我们认为现行的条例已在产假及职业保障等各方面为怀孕雇员提供适当保障。我们目前无计划修订这些条例中生育保障条文中有关禁止解雇的规定,但我们会继续积极透过宣传及推广活动,向雇主、雇员及公众宣传有关条例下生育保障的讯息。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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