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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悬挂国旗与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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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唐英年的书面答覆:

问题:

  《区旗及区徽条例》订明,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现时有多少政府辖下的建筑物和场地设有两支或以上的旗杆,以供同时悬挂国旗及区旗;及

(二)在第(一)项所述的建筑物和场地当中,有多少处因旗杆高度相同,以致同时悬挂国旗及区旗时未能符合上述规定;鉴于香港回归已超过十年,政府有否计划对该等旗杆进行改装工程,以便在同时悬挂国旗及区旗时能符合上述规定;若有,何时完工;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政府就其辖下的建筑物和场地设有两支或以上的旗杆并没有统计数字。不过,根据政府指引,现时约有八十个地点须于指定日子展示国旗。此外,多个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的场地、医院管理局的医院及教育局辖下的官立学校亦已获批准于指定日子展示国旗。当在以上所述地点展示国旗时,区旗亦应同时展示。因此这些地点均设有两支或以上的旗杆。

(二)《区旗及区徽条例》列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基于以上规定,在实际执行上,当平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而区旗应小于国旗;如国旗、区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须把国旗置于中心或较显著的位置。

  行政署长批准个别部门升挂/展示国旗时,会提醒有关部门在升挂/展示国旗及区旗要注意的细节。各政府部门皆须遵守有关规定。行政署亦不时发出通告予政府部门,重申相关要求。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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