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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发出:
5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11月4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7,000元。
翔集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0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1,2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2,000元。
得利高国际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10月及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5,000元。
郭雅妍经营灵设计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1月至3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000元。
前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4,000元。
智盈(香港)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3,000元。
另外,积金局亦代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港币63,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2名与讼人,包括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景福酒家及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8,384.22及10,618.6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与讼人联盟﹙远东﹚控股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3,546.3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20元、90元及245元。
较早前,联盟(远东)控股有限公司及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承认28及20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分别被罚款港币40,400及32,500元。
另外,海安护卫有限公司亦於较早前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罚款港币8,000元。
完
2008年11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