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罚款
***********

  现代仓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万元。

  该董事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因此被起诉。法院亦命令该董事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

  根据《雇佣条例》第23及第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雇佣条例》第64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同样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董事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于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8年11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7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