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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讹称永久离港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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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一份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章43E条,今日(十一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被判罚款8,000元。

  被告陈树行,被控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章43E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

  案情透露,被告於2008年5月30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人蓄意作出虚假声明,讹称永久性离开香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永久性离开香港。

  积金局发言人表示积金局会继续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并呼吁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另外,4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简称《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8,000元。

  华冕国际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014639)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4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4,000元。

  利祥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1538507)被控违反《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5,000元。

  皇朝(专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6960543)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3,000元。

  均亿投资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9536688),被控违反《条例》第43D(1)(b)条,即妨碍积金局行使或执行职能的罪行。被告承认控罪,被判罚款港币3,000元。此外,被告又被控违反《条例》第 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3,000元。被告公司共被罚款港币6,000元。

  另外,积金局代6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6,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 3名与讼人,包括泗龙有限公司经营的濠苑茶餐厅、陈兰清经营的皇妃家惋系列及单何九经营的合德栏,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0,838.5元、10,149.98元及5,67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10元、790元及160元。



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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