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

  Publishers Associates Limited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一月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二千五百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该雇主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该两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