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无牌旅馆经营及管理者被判罚
*************

  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2,000元及1,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今年三月巡查元朗大马路一所怀疑无牌旅馆时,在大厦外墙、入口及处所单位门口均发现旅馆招牌。牌照处人员在该处所内发现设有住宿设备的十七间房间及遇见两名租客,该两名客人承认分别以日租及时租方式租用房间。涉案男子承认该无牌旅馆以日租或时租方式出租房间经营,其本人为该处所的唯一股东,而涉案女子则为该旅馆的职员,负责日常运作。

  根据牌照处的纪录,涉案处所在巡查当日并未获发有效豁免证明书或牌照,违反了《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无牌旅馆属刑事罪行,该署并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以保障住客的安全。发言人呼吁市民向牌照处举报无牌旅馆,该处电话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8年10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