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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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二十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220,000元。另外,积金局又代表1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约港币6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华泰农场有限公司,因拖欠其45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21,526.41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刘耀彬经营的刘可为船厂,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7,308.8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2名与讼人,包括大利来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和毅餐厅小厨,及卢锦富经营的汇恒棚业工程公司,并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360.01元及1,249.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除刘耀彬经营的刘可为船厂暂不用支付入禀费用外,其余两名与讼人分别为港币262元及200元。
完
2008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