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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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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凤英议员就职业病诊断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工人向本人反映,劳工处辖下的职业健康诊所就雇员是否患上《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下的职业病所作诊断,往往与公立医院或私家诊所注册医生的诊断有所不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否机制让雇员知悉职业健康诊所诊断职业病时所采用的标准、原则、程序及所需时间;

(二)会否考虑参考内地徖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设立一套更有系统的职业病诊断机制;及

(三)会否考虑设立一套法院以外的机制,以处理雇员或雇主针对职业健康诊所的诊断提出的上诉;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469章《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360章《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和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所列明的职业病共有52种。该三条法例分别就职业性失聪、肺尘埃沉病(包括矽肺病和石棉沉病)及间皮瘤,和另外48种职业病的确诊程序有不同的规定:

(一)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管理局)及其辖下的医事委员会负责处理及裁定职业性失聪补偿的申请,包括裁定申索人是否罹患法例中订明的职业性失聪。该管理局的成员包括一名劳工处职业健康科的医生,而其医事委员会的成员则包括耳鼻喉和职业医学专科医生,及听力学家;

(二)根据《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判伤委员会)负责裁定有关申索人是否罹患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该委员会由三名医生组成,其中一名是劳工处职业健康科的医生;

(三)若申索人不满有关裁定,他们可要求管理局或判伤委员会覆核该裁定,若他们仍不满覆核的结果,可向法院提出上诉;以及

(四)至於《雇员补偿条例》附表2所列明的48种职业病,劳工处负责处理有关补偿申索。若雇佣双方对雇员是否罹患条例内列明的职业病存在争议,劳工处会在雇员的同意下搜集个案资料及医事报告,并在谘询该处职业健康科医生的专业意见后,向雇佣双方提供有关医学意见。如果有关争议未能透过劳工处的协助得到解决,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法院就有关个案作出裁决。

  除了为怀疑自己患上与其工作有关的疾病的雇员诊治外,劳工处辖下两间职业健康诊所的医生亦为病人诊断他们是否罹患《雇员补偿条例》列明的职业病。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职业健康诊所医生为病人初诊及覆诊时,会详细了解病人的病历和职业史、为他们检查身体和安排相关的化验。医生亦会视乎需要和病人的意愿,在诊症后安排与劳工处的职业环境卫生师一同到病人工作的地点视察,以了解其工作环境中有否与该疾病相关的危害因素。透过综合分析这些资料,医生便可诊断病人是否罹患《雇员补偿条例》列明的职业病。在为病人诊症时,医生会因应病人本身的情况,向他们解释其临床表现、诊断程序和约需时间、检查和化验结果、工作地点视察的结果,以及诊断和治疗计划等事项。在完成诊断后,若病人对结果有异议,医生会覆核有关个案。

  为了向公众及注册西医生阐释《雇员补偿条例》列明的职业病,包括职业病的征状、有关工序或职业的例子及补偿等事宜,处方制定了「例须补偿的职业病指南」和「诊断应呈报职业病指引」。这些刊物除可在劳工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各办事处免费索取外,亦可在该处的网页下载。劳工处更曾向全港所有注册西医以邮寄方式免费派发「诊断应呈报职业病指引」,以协助他们了解职业病的诊断准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并由具资格执业医师进行。而有关诊断必须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若当事人对诊断有异议,可向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此,香港现时的职业病诊断和覆核机制,尤以职业性失聪、肺尘埃沉病和间皮瘤的诊断而言,与国内的相关机制大致相若,均是由专业医生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的情况、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有系塻地作出诊断,并在病人或申索人对结果有异议时作出覆核。长远而言,劳工处会继续留意内地和国际上职业病诊断的发展,在有需要时进一步改善现有的机制。

(三)如前文所述,《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和《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已有设定有关职业病诊断的覆核和上诉机制。就《雇员补偿条例》下订明的职业病而言,若雇佣双方对雇员是否罹患条例所订明的职业病存在争议,劳工处会向他们提供该处职业健康科医生的诊断意见,而处方医生在需要时亦会覆核有关个案。如果有关争议未能透过劳工处协助得到解决,则个案须交由法院作出裁决。

  香港现有向法院上诉以处理有关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机制,与国际惯例相若。其实,在有订明职业病名单以处理补偿事宜的司法管辖区中,由司法机关进行上诉聆讯,也是颇惯常的做法。例如:在新加坡、纽西兰及澳洲和加拿大的某些省份,这些争议个案均如香港一样,直接转介至法院作出裁决。



2008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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