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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的发言要点:
第一份文件详细解释了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政策方针和规管机制。我们现时规管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目的,是确保正值离职前休假的公务员或已离职的前公务员,不会在政府以外从事一些可能与其以往政府职务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引起公众负面看法致令政府尴尬及公务员形象受损的工作,但同时不能过分约束有关人员在停止政府职务后就业或从事其他工作的权利。
我们的规管是有法律和合约理据的。《退休金条例》和《退休金利益条例》里,即第89章和99章,均有条文说明,一个获批退休金的公务员如果在退休两年内,在没有获得行政长官的批准的情况下受雇、为本身利益从事业务、成为某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者是成为某公司的董事,而他从事的业务主要是在香港进行,行政长官可以暂停支付这位公务员的退休金。行政长官也可以指明一个超过两年的管制期。
在合约理据方面,所有公务员都必须遵守《公务员事务规例》及相关通告的规定。规管公务员在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政策方针、安排及规定,已在相关规例和通告内清楚载述,亦构成政府与公务员之间的雇佣合约的一部分。
对於按合约条款或新条款受聘的首长级公务员,有关完成合约或服务后从事外间工作须事先申请批准的规定,是在个别部门的服务条件说明书中列明。服务条件说明书,是随聘书夹附的。聘书和服务条件说明书,都是政府与公务员之间的雇佣合约的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兼顾退休公务员的就业和其他基本个人权利。这些权利,分别载於《基本法》、《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及其他适用於香港的国际公约中。
对於规管安排和机制,文件已有载述,我不打算在这儿作出介绍。我只想提出一点,就是我们在二○○五年进行了一次检讨,检讨后实施的「新安排」比「旧安排」更为严格。
「新安排」是适用於:
(i)按可享退休金条款或新长期聘用条款受聘,并在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后停止政府职务的首长级公务员,以及
(ii)按合约条款受聘,并在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后与政府订立最后合约(包括续订合约)的首长级公务员。
在二○○六年一月一日前停止政府职务,又或是在二○○六年一月一日前与政府订立最后合约的首长级公务员,「旧安排」仍然适用。这些公务员可能有些的管制期还没有完,因此现在「旧安排」和「新安排」是并行的。假以时日,将会只有「新安排」适用。
至於审批申请的程序,文件已有详细介绍。我只希望说明一点:在现行的政策及安排下,管理公务员的工作,包括考虑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属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的职责。在审批的过程中,公务员事务局会征询有关决策局的常任秘书长、部门首长和职系首长的意见,以供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参考。有关的常任秘书长、部门首长和职系首长的角色只限於提供意见。同样地,《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也是担当一个谘询的角色,而且是根据当局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提出意见的。最后负责决定的,是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本人。
至於第二份文件是介绍处理梁展文先生申请离职就业过程的文件。梁展文先生申请受聘於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一事的审批过程,已详列於二○○八年八月十五日我向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内,即公务员事务局向委员会为今次会议提交的第二份文件的附件A内。
政府明白到公众对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受聘於商业机构的关注,所以行政长官在今年八月中宣布会成立独立的检讨委员会,并在上月底公布委任各界人士出任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检讨委员会已经开了两次会,并於数天前推出了一个专用网页(www.dcspostservice-review.org.hk),以便公众能够得悉检讨委员的工作和透过这网页收集公众及其他人士的任何书面意见。检讨委员会将会在每次会议举行前把议程上载於有关网页。
检讨委员会现时的工作计划是希望於二○○九年一月左右发出公众谘询文件,然后展开公众谘询至明年三月底左右,期间亦计划举办公开论坛及会议。检讨委员会将会详细研究及考虑所收集到的意见,并大约在明年六月向行政长官提交检讨结果及建议。委员会主席会在适当的时候到事务委员会向委员解释公众谘询文件的内容,也计划在全部的工作完成以后,再到事务委员会来汇报结果。
我简单的介绍到此为止。
完
2008年10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