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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
在二○○八年十月的会议上,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就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於二○○七年透过处理终止服务的手法,在收费电视市场进行反竞争行为的投诉,完成了初步调查。广管局根据其调查程序处理有关投诉,以及考虑由独立顾问所作的竞争分析后,认为有线电视并无违反《广播条例》(《条例》)(第562章)第13条及第14条。不过,广管局知悉不少市民曾对收费电视商所提供的顾客服务表达不满,故已在适当情况下,向有关持牌机构的管理高层表达关注。持牌机构一般对有关问题都会认真处理。广管局会密切注意市场状况。有关该个案的详情,请参阅附录A的背景资料。
广管局在十月批准了Real Global Broadcasting Private Limited的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该牌照的有效期为12年,由二○○八年十月十八日至二○二○年十月十七日(首末两天包括在内)。现时,香港共有17个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向亚太区观众提供195条卫星电视频道,其中47条频道可在香港接收。
广管局在二○○八年十月审议了一宗涉及一辑电视广告的公众投诉个案。该辑名为「IT达人Talk」的广告於二○○八年五月三十日至二○○八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在有线电视多条频道播放。广管局已向有线电视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电视通用业务守则 - 广告标准》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投诉的详情,请参阅附录B。
广管局知悉,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影视处处长)在二○○八年九月行使其获授权力,处理了70个个案(涉及425宗投诉),裁定其中10个个案(涉及11宗投诉)属於轻微违规,48个个案(涉及174宗投诉)属於理据不足,余下12个个案(涉及240宗投诉)则不属《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的管辖范围。影视处处长自二○○八年一月以来,每月处理的投诉数字见图一,而九月份各类被裁定为理据不足的投诉见图二。详情请浏览广管局网页(网址:www.hkba.hk)。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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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管局就有线电视进行反竞争行为的投诉个案所作的裁决的背景资料
二○○八年五月,广管局接获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电盈媒体)的投诉,指有线电视於二○○七年阻碍或妨碍巴克莱英格兰超级足球联赛订户终止服务安排(行为),以防止、扭曲或在相当程度上限制相关电视节目服务市场竞争。投诉人认为有线电视的行为(包括利用客户服务热线及终止服务程序)影响客户转用电盈媒体「now TV」的服务,并指有线电视企图透过限制客户选择及拖延或妨碍客户转用其他服务,从事目的在於防止、扭曲或在相当程度上限制相关电视节目服务市场竞争的行为,或从事有如此效果的行为,因而违反《广播条例》(第562章)第13条及/或第14条的规定。
在仔细考虑呈交的文件及由独立顾问提交的竞争报告后,广管局知悉:
(a)有线电视在收费电视市场上面对激烈竞争,在二○○七年六月,以订户数目计算,有线电视和电盈媒体的市场占有率相约。
(b)有线电视市场占有率的趋势显示,有线电视的对手有能力和有线电视在市场上竞争。
(c)有线电视的对手在二○○七年的订户数目有所上升。这显示扩展业务的障碍并不足以影响他们提高订户的数目。此外,就服务覆盖范围而言,有线电视的对手和有线电视至少也大致相若。这显示有线电视的对手有能力与有线电视争夺客户。
(d)没有证据显示,行为的目的是损害市场竞争。有线电视解释由於广州的新客户服务热线中心成立初期出现技术问题,造成客户接通热线的困难,亦声称采取了措施,改善其处理终止服务的手法。
(e)没有证据显示,行为的效果是损害竞争。在有关期间内,电盈媒体的订户数目有所增加,显示实际上,客户可以转用其他服务。
基於上述理由,广管局认为并无足够证据证明有线电视的对手在相关市场上难以竞争,亦无足够证据证明有关的指控属实。即是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线电视的行为旨在防止、扭曲或在相当程度上限制电视节目服务市场的竞争或具有如此效果。广管局裁定,有线电视并无抵触《条例》第13条及第14条的规定。
上述投诉不成立,调查报告已上载广管局网页(网址:http://www.hkba.hk/cn/tv/competition/complaint _cases.html)。
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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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二○○八年五月三十日至六月三十日在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的有线第一台、有线财经资讯台、有线新闻台、有线娱乐台、有线娱乐新闻台、有线荷里活影院及电影一台播映的「IT 达人Talk」电视广告系列。
一名市民投诉,「IT 达人Talk」电视广告系列为政治性质广告,属《广播条例》(《条例》)(第562章)禁止之列。广告并无推介任何产品、服务或作出商业宣传,却重二○○八年立法会选举(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一名候选人在资讯科技界的个人档案、形象、名誉和声望。
广管局得悉,(i)该广告系列共有八集,全由同一位人士主持,内容介绍资讯科技人员的日常生活。每集广告均会播出简介主持人的个人档案的字卡,以及对多间机构和公司作出鸣谢的片尾声明。广告并无提及任何政党或选举事宜;(ii)有关广告并不视为选举广告;以及(iii)广告以节目形式推出,而且没有清楚表明是广告。
广管局认为,倘若广告企图促进某一政党或政治人物的利益,则可构成「属政治性质的广告」。
广管局认为,虽然广告明显是为了提高主持人的声望及加强其与资讯科技界的联系,但也不能视为「政治性质的广告」,因为:(1)广告并没有促进任何政治团体或人物的利益的内容;以及(2)广告并非与选举有关,因此没有违反《条例》附表4第12条有关禁止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播映政治性质广告的规定。
不过,广管局认为,该广告系列以节目形式制作,却没有清楚表明或以清晰可读的文字指明是广告,因此违反了《电视通用业务守则 - 广告标准》(《电视广告守则》)第3章第4及第5段的规定,即广告材料应清楚表明是广告,以及以节目形式拍摄的广告,必须以清晰可读的文字指明本身属於广告。
广管局已向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电视广告守则》的相关规定。
完
2008年10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4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