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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车用燃油的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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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口头答覆:

问题:

  近日国际原油价格已从本年7月高峰时的每桶140美元回落至80美元以下,但期内本地车用汽油及柴油零售价却只下跌了约百分之10。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没有评估本地油公司应否把现时的车用燃油的零售价下调;如果有评估,当局采用了什么准则进行评估,以及如果评估的结果是有关价格应予下调,政府除了敦促油公司尽快减价外,还有什么方法促使车用燃油零售价立即下调;及

(二)有没有评估政府将於本立法年度内引入的公平竞争法会不会有效防止各油公司联手操控燃油价格;如果会,详情是什么;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香港车用燃油的零售价,一向是个别油公司因应商业运作原则和本身的运作成本而厘定。政府理解车用燃油价格对本港各行业的影响,因此一直监察本地车用燃油零售价,有否跟随国际油价(以新加坡无铅汽油和车用柴油的离岸价作指标)的升跌走势而变动。我们注意到国际油价自本年7月起持续下滑,我们一直和油公司联络,敦促他们应及早跟随国际油价回落而尽快调低其零售价格,以减轻市民的负担。

  在自由市场经济运作下,政府并无权力厘定燃油的零售价,但政府一直致力确保燃油供应可靠,维持市场开放和消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以促进竞争。为提高车用燃油市场的竞争,政府已采取以下一系列措施,方便新经营者进入市场,包括:

(一) 取消油站投标者必须持有特别进口牌照或燃油供应合约的规定;

(二) 其次,在现有油站的租约期满后,不再自动让现时的承租人续约,而把油站用地推出招标;以及

(三) 第三,自2003年6月起,将油站用地分批推出招标,视乎土地供应情况,以二至五幅为一批。新的招标方式有助新加入者尽快取得相当数量的油站用地及规模效益,从而在车用燃油市场中进行有效竞争。

  自引入新的招标安排后,两个新营办商合共投得30幅公开招标的加油站用地之中的21幅,成功进入市场;亦使原有的三个主要营办商的油站数目份额由超过93%降至约76%。这些数字显示新招标安排有效促进车用燃油市场的竞争。

  在判断本地车用燃油零售价格调整的幅度和时间是否合理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 香港没有炼油厂,在本地出售的车用燃油全是进口成品油,而并非原油。因此并不适宜简单地比较国际原油价格与本地燃油零售价格的差异;

(二) 因此,比较油公司的燃油进口价(而非国际原油价格)和本地车用燃油零售价格两者之间的关系,能较正确地判断油公司是否偏离国际油价的走势,即是说,比较确实而可以根据的数据是,这七间公司,在进口燃油时,实际的进口价是多少,而卖的零售价又是多少?这两个价格可能更加清楚让市民看到油价的走势是否一致;

(三) 本地车用燃油零售价格,除了包括燃油的进口成本价及税项外,亦包括油公司的其他营运成本例如人工、地价、运输及广告费用等。这些运作成本不一定与国际油价的升降同步;以及

(四) 本地油公司一般每月进口车用燃油一至三次,而油公司大约会维持约三十日的存货。根据油公司过去进口燃油的频率数据分析,现时正在出售的燃油,其实质进口成本价大致是过去数星期,约四个星期的平均进口价。因此,国际油价的升降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方能於本地零售价格上反映。

  就近月的燃油零售价走势,我们比较了自2003年1月起本地燃油价格零售价的变动以及每月平均进口价的变动(有关无铅汽油的数据及图表见附件一,有关车用柴油的数据及图表见附件二)。由於油公司的入口及库存模式,车用燃油进口价的变动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方能於本地零售价格上反映,因此我们使用了前一个月的平均进口价与当月燃油零售价作出比较。从附件的图表所见,本地零售价格的走势和调整幅度,大致跟随前一个月的平均进口价的升降而变动。

  我们将继续密切监察本地燃油价格的调整。本年的施政报告亦提及政府已要求油公司在订定燃油价格时应适时反映国际油价走势,并须提高价格透明度,让社会大众监察。为了提高燃油产品价格的透明度,我们将定期公布本地车用燃油进口价和零售价对比新加坡无铅汽油和车用柴油的离岸价的升降走势。此外,消费者委员会亦将於十一月起,每星期公布本地油公司的车用燃油零售价格及各种形式的现金或非现金优惠或折扣,使消费者能贴近市场走势,作出明智的消费选择。

  政府计划在本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竞争条例草案》。政府引入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付所有行业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及为商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至於是否有公司(不论行业)涉及合谋定价行为这个问题,只可以在经过调查后才能判定。在建议中的竞争法下,独立的竞争事务委员会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在任何市场内存在合谋定价或其他形式的反竞争行为,就可以展开调查。若委员会能够证实反竞争行为确曾发生,便可采取适当补救方法。



2008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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