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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食物及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动议通过《2008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4号)规例》及《2008年毒药表(修订)(第4号)规例》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现时,我们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定的一套注册和监察制度,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毒药表规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分别载列一个毒药表及数个附表。毒药表内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药物,在销售条件及备存纪录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该药物的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则须有注册医生、牙医或兽医的处方,才可出售。
有鉴於六种药物的注册申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在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内加入以下六种药物,他们分别是:
(a) "阿尼芬净;其盐类;其酯类;它们的盐类";
(b) "依曲韦林";
(c) "福沙匹坦;其盐类";
(d) "氟维司群";
(e) "艾度硫酸酯";及
(f) "帕洛诺司琼;其盐类"。
含有这六种物质的药剂制品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
此外,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放宽对用於尼古丁替代疗法而每片含有不多於4毫克尼古丁的口香糖及锭剂,以及用於尼古丁替代疗法的外用贴片的管制。目前此等产品被列入毒药表第一部,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经过详细研究后,这些产品被证实其安全程度足以使其由愿意戒烟的吸烟人士自行决定选购。我们建议把用於尼古丁替代疗法而每片含有不多於4毫克尼古丁的口香糖及锭剂,以及用於尼古丁替代疗法的外用贴片改列为第二部毒药,使其除药房外也可在药行发售,并无须注册药剂师监售。
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在今年十月二十四日刊宪后即时生效,以便尽早对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加以管制,并让这些药剂制品早日在市场销售。
上述两条修订规例是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拟定。该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成立,是负责规管药剂制品的法定机构,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鉴於上述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该局认为必须作出有关的拟议修订。
主席,我谨此陈词,提出上述动议。
完
2008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