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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修订动物售卖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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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年中,政府基於公共徖生及动物福利的考虑,建议修订售卖狗只的宠物店的发牌条件,以加强控制供出售狗只的来源,并就此谘询了业界、动物福利团体和本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食物及徖生局於本年五月向上述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建议规定宠物店只可从4个指定的途径取得狗只,以及卖方最多只可以饲养属於同一个品种的两只未绝育的母狗,当局现时是否仍维持该等建议;若否,详情及原因为何;

(二) 何时会实施新的发牌条件;及

(三) 鉴於动物福利团体一直反对狗主藉出售宠物狗只后代图利,经修订的发牌条件会否予以禁止;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在二○○七年成立了由宠物业界、狗会及动物福利团体代表组成的谘询小组,研究如何进一步改善现行有关动物福利的法例和动物售卖商牌照的条件,以加强保障动物福利。在讨论过程中,代表普遍支持政府修订现时动物售卖商牌照的条件,以加强规管狗只的供应来源。

  就此,政府当局在二○○八年二月的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作出简介。在二○○八年五月,我们再次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与业界代表就有关修订交换意见。事务委员会委员普遍欢迎拟议的修订,以打击非法售卖动物活动。但亦有委员担心要求本地狗只繁殖者领取动物售卖商牌照可能对业界造成困难,希望渔护署能在申领牌照方面,为业界提供协助。

  就议员三部分的提问,我们的回应如下:

(一) 政府会维持建议,即宠物店只可从四个指定途径取得狗只,及出售宠物或宠物后代予宠物店的狗只主人最多只可以饲养属於同一个品种的两只未绝育母狗。

(二) 回应委员建议渔护署应协助业界申领动物售卖商牌照,渔护署在过去数月协助了一些有意申请牌照的本地狗只繁殖者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以便取得相关准许,以及向递交了动物售卖商牌照申请并符合资格的狗只繁殖者发出牌照。截至二○○八年十月中,渔护署批准了两个由本地狗只繁殖场提交的动物售卖商牌照申请。

  我们期望在二○○九年实施经修订的动物售卖商牌照附加条件。

(三) 《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香港法例第139B章)规定任何人如非根据牌照行事,不得经营动物售卖商业务,但将自己任何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或禽鸟或它们的后代出售或提供上述动物或禽鸟或它们的后代作出售的人则可获豁免。

  规定出售狗只予宠物店的狗只主人最多只可以饲养同一品种的两只未绝育母狗的要求,能防止不法商业繁殖者透过自称一般宠物主人来逃避申领动物售卖商牌照的法定责任之余,同时亦能让宠物店妥善处理真正宠物狗只主人所拥有过剩的狗只,两者取得一个平衡,较一律禁止狗只主人出售狗只后代的做法为合理。



2008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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