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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雇员补偿条例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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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总承判商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没有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工伤的次承判商雇员,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元。

  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名钉板工人於工作期间意外从高处堕下而受伤。该总承判商没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规定,在正常发薪日或不迟於其后七天内支付按期付款予该雇员,涉及款项约四万六千元。

  《雇员补偿条例》第10(10)条规定,在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款额应为雇员遭遇意外时每月收入与暂时不能工作期间每月收入差额的五分四。

  此外,该条例第24条亦规定,次承判商的雇员因工受伤,身为有关工程的总承判商同样负有法律责任向雇员支付该条例下的补偿。

  按期付款应於雇员的正常发薪日期支付。若雇主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关款项,即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



2008年10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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