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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董事因欠薪被判缓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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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新福运海鲜火锅酒家的创忠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月二十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两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劳工处发言人欢迎有关裁决,并表示该裁决向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他说:「这是本年第四宗雇主或公司负责人,因拖欠工资而被判监禁刑罚的个案,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案中的一名员工於酒家任职仓务员。该名员工在二○○七年十二月及二○○八年一月只获发半个月的工资,而余数则在工资期届满七天之后才获支付,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

  劳工处调查有关个案后,搜集的证据显示上述欠薪个案是在该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公司董事或负责人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8年10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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