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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现正检讨《电视及电台广告守则》中有关尼古丁替代疗法产品广告,以及《电视节目守则》中有关重播儿童节目须予以声明的条文,欢迎市民就有关修订提出意见。
广管局现行的《电视及电台广告守则》禁止播放有关戒烟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为配合政府的反吸烟政策,广管局现正考虑是否放宽有关的限制,容许电视和电台播放尼古丁替代疗法产品的广告,但这类广告仍须遵守守则内其他的有关规定,包括保护年青观众与听众,以及确保市民安全使用尼古丁替代疗法产品的条文。
另一方面,《电视节目守则》有条文限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重播儿童节目的次数。该条文亦规定,儿童节目如属重播,有关持牌机构须於播映前在电视荧幕或出版的节目表内预先声明,以避免观众受到过时资讯误导。由於节目中真实资料必须准确的规定,已延伸至儿童教育节目,以确保该等节目中真实资料的准确性,重播声明的重要性亦因此相对减少。为了减轻有关持牌机构的规管负担,广管局现正考虑放宽重播儿童节目须预先声明的规定,但重播次数规定仍会保留。
谘询文件可於广管局网页http://www.hkba.hk/cn/doc/consultation_oct_08_c.pdf下载。
欢迎市民就修订上述条文提出意见及建议,并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前,以书面方式经下列途径送交广管局秘书处:
邮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
税务大楼39楼
广播事务管理局秘书处
(经办人:内容规管第一组-《业务守则》修订谘询)
传真:
2507 2219
(经办人:内容规管第一组-《业务守则》修订谘询)
电邮:
cr@tela.gov.hk
如有查询,请寄电邮至cr@tela.gov.hk或致电2594 5723,与内容规管第一组联络。
完
2008年10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