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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实用面积」统一定义今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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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及房屋局今日(十月十日)公布,统一的「实用面积」定义由今日起纳入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的规管范围。由今日开始,经地政总署新批出的预售楼花申请项目,必须在售楼书中采用统一的「实用面积」定义。

  统一后的「实用面积」是指单位的面积,以及露台和工作平台(如有)的面积的总和。至於物业的其他地方面积,例如窗台,则会逐项列出,但不包括在「实用面积」之内。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表示:「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的「实用面积」定义经统一后,将有助进一步提高楼花销售说明的透明度及清晰度,使置业人士能更全面地掌握有关物业的面积资料,方便作出比较。」

  运输及房屋局过去数月就如何统一「实用面积」的定义谘询了有关团体,包括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商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律师会、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以及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听取了它们的意见。统一后的「实用面积」定义与香港测量师学会《量度作业守则》(《守则》)及该会於本年八月公布的《守则》补编中的「实用面积」定义相同。

  为配合统一的「实用面积」定义的推行,商会在今日向其会员发出了新修订的作业指引以及标准价单范本,要求会员在新批出的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书及价单中,采用统一的「实用面积」定义及表述方式。监管局亦在今日向地产代理发出了通告,要求地产代理向准买家提供全面和准确的单位面积资料。与此同时,消委会以及监管局会加强消费者及地产代理行业的推广及宣传教育工作,以增强消费者及地产代理行业对统一的「实用面积」定义的了解及认识。

  今日或以后开售的楼花,当中有部分是在今日以前已在「同意方案」下获地政总署批准进行预售。故此,其售楼书及价单仍可采用旧有的定义。相信经过一段过渡期后,有关情况会渐渐不再出现。



2008年10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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