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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四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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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董事及四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简称《条例》),今日(十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59,300元。

  庄臣运输(中国)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1768619)董事张耀棠,被控违反《条例》第7A(2)a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七月至二○○七年十一月期间的十二个月份,没有用其本身的资金向有关注册计划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二项控罪,各被罚款港币1,2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4,400元。此外,被告又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四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二项控罪,各被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2,000元。被告合共被罚款港币16,400元。

  庄臣运输(中国)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1768619),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2)a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四年十二月至二○○六年六月期间的十二个月份,没有用其本身的资金向有关注册计划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二项控罪,各被罚款港币1,2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4,400元。此外,被告又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十二月至二○○八年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各被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000元。被告合共被罚款港币17,400元。

  娉婷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6903898)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五月至二○○八年二月,及二○○八年三月至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两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三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9,500元 。

  聚点餐厅有限公司经营的得宝联谊会(商业登记号码:35266293)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八月、十月及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000元 。

  梁培秀经营的长丰多媒体(商业登记号码:34053881)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3,000元。

  另外,积金局代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约港币5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何惠芳及何昭明经营的建兴印刷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0,264.1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包括黄伟强经营的伟泰货运公司及翔集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9,590.5元及5,631.9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00元、160元及80元。



2008年10月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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