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条约》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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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统称为《互联网条约》)自今日(十月一日)起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
《互联网条约》旨在更新及改善因应数码科技的发展下需要保护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版权法例完全符合《互联网条约》中所载的国际标准。版权法例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独有权利,与《互联网条约》只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享有合理报酬的权利比较,实际上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更高水平的权利保障。
政府於二零零七年就《版权条例》作出重要修订。为使本港版权保护的制度达到随数码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最新国际标准,有关立法加入「表演者权利」及「出租权」,让当时仅余尚未符合《互联网条约》下的规定,得以纳入修订条例内,有关的修订条文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有关WCT及WPPT的全文,可浏览下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网站:
http://www.wipo.int/treaties/en/ip/wct/trtdocs_wo033.html
http://www.wipo.int/treaties/en/ip/wppt/trtdocs_wo034.html
完
2008年10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9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