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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违反法定假日规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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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东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假日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九月三十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

  该东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依时支付农历年初一、农历年初二、农历年初三及清明节的法定假日薪酬予一名雇员。此外,该东主亦未有依时支付清明节的法定假日薪酬予另一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根据《雇佣条例》第四十条,雇员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最迟须於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雇员。

  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2008年9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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