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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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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九月二十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63,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约港币89,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得富汽车服务维修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五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5,315.25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文昌建筑有限公司及李绮媚与甄志坚前经营的美浚轩室内设计,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849.56元及20,704.1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包括贯盈有限公司经营潮海鲜酒家及香港汉万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4,352.6元及12,091.9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85元、296元、169元及80元。



2008年9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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