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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九月二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5,000元。
被告立扬海空通运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8654031),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经审讯后被告被裁定一项控罪罪名成立,被罚款15,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又代表十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港币86,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裕生工程有限公司、许广安经营的南华东江菜馆及万顺海运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064.32元、13,514.55元及6,471.9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包括新思有限公司经营的澳门街、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幸运楼酒家及福升国际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070.74元、17,180.85元及2,014.4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96元、170元、96元、180元、120元及166元。
较早前,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幸运楼酒家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二十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32,500元。
完
2008年9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