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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醒商店切勿售卖载有盗版软件的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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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今日(九月十七日)提醒电脑商店,在业务过程中分发侵犯版权物品作经销用途,会构成刑事罪行。

  根据《版权条例》,任何人在知情情况下在业务过程中管有侵犯版权的物品,或在业务过程中分发侵犯版权物品作经销用途,均会构成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四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五万元。

  本年六月,一名三十六岁电脑商店男东主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版权条例》,售卖载有盗版电脑软件的电脑,被判监禁五个月。

  此案是同类案件中首次有被告被判监禁,而判刑亦是至今最高的一次。

  海关人员於三月十三日搜查被?位於元朗的电脑商店,发现被?售卖载有盗版电脑软件的电脑。

  行动中,海关检获二十七只盗版电脑软件光碟和一部载有盗版电脑软件的电脑,总值约五千元。涉及的盗版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室应用软件。

  海关发言人强调,海关人员会继续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保护知识产权。



2008年9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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