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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伦明高法官担任主席及以祈礼辅和邓宛舜为成员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新怡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新怡环球)上市证券在二零零三年六月的交易,以及涉案人士在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至八月二十五日期间披露有关该公司的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一事进行研讯程序,并向财政司司长呈交其报告书。
审裁处在其报告书的第一部分裁定:
(i) 孔繁伟、陈翔及蔡熔熔曾进行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该条例)第270(1)(a)(i)条的规定;以及
(ii) 余健龄、李文化及Info Fortune Holdings Limited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披露(就余健龄而言)、授权披露或牵涉入披露(就李文化及Info Fortune而言)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有关资料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在香港购买新怡环球的股份,或在香港维持、提高或稳定该等股份的价格,违反该条例第277(1)(a)及(c)条的规定。
审裁处在其报告书的第二部分对上述各方作出下列命令,当中包括:
孔繁伟:
(i) 根据第257(1)(a)条,在12个月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法团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
(ii) 根据第257(1)(d)条,须向政府缴付港币83,847元;
(iii) 根据第259(a)及(b)条,须向政府缴付第(ii)项命令的83,847元自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计的复利息,利率按不时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9条适用於判定债项的利率计算,以一年为结算期;
(iv) 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224,316.25元;以及
(v) 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缴付13,559.55元。
陈翔:
(i) 根据第257(1)(a)条,在12个月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法团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
(ii) 根据第257(1)(d)条,须向政府缴付287,301元;
(iii) 根据第259(a)及(b)条,须向政府缴付第(ii)项命令的287,301元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计的复利息,利率按不时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9条适用於判定债项的利率计算,以一年为结算期;
(iv) 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224,316.25元;以及
(v) 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监会缴付13,559.55元。
蔡熔熔:
(i) 根据第257(1)(d)条,须向政府缴付221,748元;
(ii) 根据第259(a)及(b)条,须向政府缴付第(i)项命令的221,748元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计的复利息,利率按不时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9条适用於判定债项的利率计算,以一年为结算期;
(iii) 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224,316.25元;以及
(iv) 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监会缴付13,559.55元。
余健龄:
(i) 根据第257(1)(a)条,在四年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法团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
(ii) 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568,841.46元;以及
(iii) 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监会缴付32,542.92元。
李文化:
(i) 根据第257(1)(a)条,在四年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法团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
(ii) 根据第257(1)(d)条,须向政府缴付7,388,260元;
(iii) 根据第259(a)及(b)条,须向政府缴付第(ii)项命令的7,388,260元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计的复利息,利率按不时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9条适用於判定债项的利率计算,以一年为结算期;
(iv) 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538,359元;以及
(v) 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监会缴付32,542.92元。
Info Fortune Holdings Limited:
(i) 根据第257(1)(e)条,须向政府缴付269,179.50元;以及
(ii) 根据第257(1)(f)条,须向证监会缴付16,271.46元。
最后,审裁处再命令根据第257(1)(g)条,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对孔繁伟、陈翔及余健龄采取纪律行动。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新怡环球进行的研讯程序涉及六名指明人士,并有17名证人提供口头证供,而聆讯日数共20天。
附件载有审裁处的研讯报告书撮要(只备有英文本),以供参考。
完
2008年9月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0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