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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接受迁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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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今日(九月四日)宣布,本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现正接受申请。两所计划中的新校舍以及两所空置校舍,可供符合条件的办学团体申请,让现有的中学及小学作迁校之用。

  教育局发言人表示:「一些以旧式标准兴建的学校可能因空间不足或其他限制而无法提升基本设施。透过重置及重建计划,政府协助这些学校迁往新建或空置校舍,或以原址重建的方式改善学校设施。是次校舍分配工作中提供的校舍,包括计划中位于观塘区的中学及小学校舍各一所,以及位于沙田区的空置小学校舍共两所,供需要提升设施的现有公营及直接资助学校申请作迁校之用。」

  「校舍分配将以办学团体互相竞逐的方式进行。在审批迁校申请时,教学质素将属首要考虑条件。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学校的办学纪录、迁校后的办学计划,以及其现有校舍的状况等。一般而言,我们认为现有校址面积少于三千平方米、校舍楼龄逾三十年,而又未能受惠或只有限度受惠于学校改善工程的学校,其申请值得慎重考虑。不过,这些并非提交申请的先决条件,因为每个申请个案均需考虑其个别情况。此外,有关学校所处的位置(即该校现时校址是否与所申请的校舍同区),也属考虑因素之一。」

  发言人补充说:「根据现行迁校安排,成功获分配新校舍的学校,须在迁往新校址后根据有关土地契约条款把现有学校用地交还政府。」

  所有申请均会由校舍分配委员会审核,其成员包括政府人员及非政府人员,数目各占一半。申办团体须填写一份迁校申请表格,连同所需的证明文件及一份办学计划书一并提交。办学计划书连所有附件在内不得超过十页,另须附上一份不超过两页的摘要。计划书的内容须包括该校的抱负及使命、管理及组织、学与教、校风及向学生提供的支援、表现指标及自我评估指标等。办学团体亦可以引用现正营办的其他学校及其办学纪录作为例子,以支持其迁校申请。

  根据现行校舍分配政策,申办团体必须为认可的慈善机构或属公共性质的信托机构,并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以及:

(1) 按《公司条例》注册成立,而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已包括分配校舍所需的全部标准条款及条文;或

(2) 按其他条例注册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在审阅该团体的章程后,认为可获考虑分配校舍。

  申办团体可从教育局网页(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46&langno=2)下载二○○八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的申请表格及其他参考资料,并浏览关于是次校舍分配工作的详细资料。

  申办团体须于二○○八年十月十七日或之前,向基础建设及研究支援分部(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4楼1427室)递交一份申请表格、有关证明文件及十五份办学计划书连摘要。

  如有查询,可致电2892 5436或2892 6391。



2008年9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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