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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及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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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董事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九月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9,600元。

  维港国际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6585949)董事刘玉波,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十二月至二○○八年四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1,2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9,800元。

  而维港国际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七月至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1,2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9,800元。

  另外,积金局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港币7,5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陈子川经营励成贸易公司及经纬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668.98元及84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50元及101元。



2008年9月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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