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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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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八月二十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4,500元。

  被告立扬海空通运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8654031),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经审讯后被告被裁定一项控罪罪名成立,被罚款4,5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代表十八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5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四名与讼人,包括计展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香港仔金满楼海鲜酒家、明和时装批发有限公司、尊诚国际有限公司及日星(香港)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268.5元、1,634.58元、385.6元及264.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46元、149元、102元及155元。



2008年8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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