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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二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68,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十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七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0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梁华前经营的华力运输公司,因拖欠其十一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8,007.50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东方烧腊批发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814.4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六名与讼人,包括亲亲小宝有限公司、Lead Young Sea & Air Freight Co. Limited、Pridehill Ltd、安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笑霞经营的澧淇装饰工程公司及柳程伟经营的香港清洁服务,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4,345.18元、21,462.88元、6,044.61元、6,009.34元、416.3元及362.6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206元、226元、110元、212元、150元、140元及140元。
完
2008年8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