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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缓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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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二十一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三个月,缓刑两年执行,同时须经法庭清付欠薪予有关员工。

  劳工处发言人欢迎有关裁决,并表示该裁决向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按时发放工资。他说:「这是本年内第二宗雇主或公司董事因欠薪而被判监禁刑罚的个案,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案件,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案中雇主为一名地盘次承判商,聘用四名员工从事铁器工程工作。有关工程自二○○七年三月下旬停工,四名员工被拖欠工资合共超过六万元。

  该四名员工其后到劳资审裁处申索欠薪,并获判得值,但雇主一直没有遵照判令付款。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8年8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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