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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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十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三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1,10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约港币1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三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通宝巴士管理有限公司、彩明茶餐厅(集团)有限公司及蔡克健经营的摄影世界出版社,因分别拖欠其二十九名、三十三名及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67,999.29元、288,946.76元及80,090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采艺分色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2,431.7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为港币120元。
完
2008年8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2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