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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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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十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36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十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1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伟基运输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十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60,100.97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布锦鸿前经营的辉工程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038.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四名与讼人,包括Lead Young Sea & Air Freight Co. Limited、国冠环保有限公司、谢绮文经营的博益补习中心及黄文顺经营的嘉丰行印刷机械,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769.21元、12,052.5元、6,897元及3,335.4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240元、160元、186元、210元及192元。



2008年8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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