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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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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33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5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联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及信富通讯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四名及三十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35,594.80元及100,680.47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陈志明前经营的羊城茶厅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1,481.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一名与讼人,翔集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8,061.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241元及110元。



2008年8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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