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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董事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八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40,000元。
Q Language Limited(前称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商业登记号码:22303670)董事Barrett Stuart McCutcheon,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10,000元。
被告同时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七年四月至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第二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共被罚款港币12,000元。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共被罚款港币22,000元。
郑志豪经营德乐制衣厂(商业登记号码:07076012)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七年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8,000元。
另外,积金局代十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七名雇主追讨港币10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黄家骥经营骏骥工程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6,642.8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六名与讼人,包括通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万濠海鲜酒家、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景福酒家、香港金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景福轩海鲜酒家、毅正工程有限公司、原丰有限公司及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3,091.16元、18,835.41元、16,196.14元、8,526元、4,298.57元及3,098.5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20元、120元、190元、90元、166元、166元及90元。
较早前,通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万濠海鲜酒家、香港金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景福轩海鲜酒家及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分别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一项没有为其雇员按法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的控罪、七项及十一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分?被罚款港币10,000元、18,000元及32,500元。
完
2008年8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