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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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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号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公司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七月三十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三万三千元及监禁七天。

  建号国际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员工,涉及款额四万六千七百元。劳工处调查有关个案后,搜集的证据显示上述欠薪个案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此外,根据《雇佣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於他们本身的疏忽,上述人士即犯了相同的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欢迎有关裁决,并表示该裁决向公司董事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

  他说:「这是本年第一宗公司董事因拖欠工资被判监禁的个案,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8年7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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